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及宛水加限缴字(2013)第06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宛水加限缴字(2013)第06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启明
书记员:常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