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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执行裁定书

(2013)宛龙行执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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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及宛水加限缴字(2013)第06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水利局宛水加限缴字(2013)第06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启明

书记员:常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