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维芝,农民。被执行人高信祥,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信祥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雷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