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海元,个体户。被执行人薛玉和,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玉和银行存款164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雷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