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树利,教师。被执行人薛庆旺,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庆旺在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916080000010101050670账户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戚建军
书记员:张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