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负责人赵景国,经理。被执行人李秀存,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秀存银行存款1841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相营
书记员:张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