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治付,居民。申请执行人周记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尤学红,居民。申请执行人黄颖婕,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思雨,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思瑞,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泽,居民。被执行人沭阳县万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晓琴,居民。被执行人冯如珍,居民。被执行人曹原,居民。被执行人曹蕊,居民。被执行人周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晓琴、冯如珍、曹原、曹蕊的亲属曹振东在事故中驾驶的肇事车辆苏N×××**(苏N×××**)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驾乘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付晓琴、冯如珍、曹原、曹蕊的亲属曹振东在事故中驾驶的肇事车辆苏苏NF68**苏苏N43**号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理赔款及驾乘险理赔款共计2119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东
书记员:于金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