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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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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娄在起,农民。被执行人魏立国,农民。被执行人魏朋山,农民。被执行人徐易富,农民。被执行人杨万伟,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万伟所有的鲁Q×××**号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杨万伟所有的鲁QZ51**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东

书记员:王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