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女,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瑞国,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兵,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孙瑞国、孙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瑞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为民审判员:刘忠华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孙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