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清顺,农民。被执行人邹子邦,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顺与被执行人邹子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子邦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369元,由被执行人邹子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永亭审判员:刘忠华审判员:蒋为民
书记员:孙玮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