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32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且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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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32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且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