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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鑫、杨良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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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鑫,男,1996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良良,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同强,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鑫与被申请人杨良良、张同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钦波审判员:刘吉波审判员:陈雷

书记员:兰长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