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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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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芸申请执行221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78元,余款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坚军审判员:张正道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