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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矫卫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平执字第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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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卫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林庆刚,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娇卫妮与被执行人林庆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庆刚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