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矫卫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林庆刚,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娇卫妮与被执行人林庆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庆刚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