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伦伦,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滢滢,学生。申请执行人刘占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林卫,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伦伦、王滢滢、刘占香与被执行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林卫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占香案款207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