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瑞娟,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娟与被执行人王宝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宝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永亭审判员:刘忠华审判员:蒋为民
书记员:孙玮瑶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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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瑞娟,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娟与被执行人王宝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宝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永亭审判员:刘忠华审判员:蒋为民
书记员:孙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