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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九军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0)平执字第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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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九军,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赵延明,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九军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九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1998)平区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明林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