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7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代某,女,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67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且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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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7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代某,女,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67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且交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