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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段晓英与张学成、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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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晓英。被执行人:张学成。被执行人: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外环路中段(晨鸣工业园)。被执行人:孙志晓。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被执行人:蔡永平。被执行人:寿光市昊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化工园被执行人:王守胜。

被执行人蔡永平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建桥路西金光东街以北巨能华府31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归申请执行人段晓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赵光华执行员李汉涛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