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重温。申请执行人:岳寿田。申请执行人:隋树松。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寿丰民初字第678、679、680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岳家庄村民委员会所属的该村南岭57亩土地(位于村南东角、东至安乐土地、西至化安路、南至鲍家村生产路、北至生产路)2013年6月以后的土地承包费共计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