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秀芹。申请执行人:刘长增。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柳金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寿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柳金保所有的鲁L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五莲支公司投保的车辆商业险325485.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