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开柱。被执行人:尹同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田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尹同友所有的鲁V迈腾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文东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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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开柱。被执行人:尹同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田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尹同友所有的鲁V迈腾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文东
书记员:田晋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