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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王某甲、赵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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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系王某某爱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名下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