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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淑鹏与潘健、马福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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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淑鹏。被执行人:潘健。被执行人:马福玲。

一、保证人潘召登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潘召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法源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李建文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