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淑鹏。被执行人:潘健。被执行人:马福玲。
一、保证人潘召登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潘召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法源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李建文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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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淑鹏。被执行人:潘健。被执行人:马福玲。
一、保证人潘召登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潘召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法源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李建文
书记员:王敏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