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娜被执行人:崔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伟之妻邵雪梅在人民医院的工资,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李桂涛执行员刘文东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