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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梁增光与高丽华、魏秀艳等执行裁定书

(2014)寿执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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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增光。被执行人:高丽华。被执行人:魏秀艳。被执行人:寿光圣光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4339账户上的存款197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希忠

书记员:侯小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