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增光。被执行人:高丽华。被执行人:魏秀艳。被执行人:寿光圣光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4339账户上的存款197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希忠
书记员:侯小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