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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钟际莲、王雪梅执行裁定书

(2014)博执字第0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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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钟际莲,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0702征决[13]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款,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钟际莲、王雪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李瑞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