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家文,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秦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秦正顺,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袁超超,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划拨被执行人袁超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士清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