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家文与秦强、秦正顺、袁超超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博执字第00017号-2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家文,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秦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秦正顺,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袁超超,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划拨被执行人袁超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士清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