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乃仁,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芹,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梦秋,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瑛,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昂,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通鸣,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乃仁、王淑芹、李梦秋、李瑛、李静、李昂、吴通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配合李平办理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桃源里7幢109室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合肥市西园新村桃源里7幢109室房产过户至李平名下。二、税费及其他过户费用由李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齐碧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