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耀端,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恒生阳光城。被执行人:程华锋。被执行人: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温耀端借款1000000元、利息200000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45547元(自2013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4年1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14640元、执行费14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程华锋、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27458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华锋、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27458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华锋、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7458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