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捷。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永泽服饰厂。法定代表人:苗水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永泽服饰厂[(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89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