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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婷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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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贵娣。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空调设备五套,并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翁柴勇

代书记员:邱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