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小根。被执行人金朱云。
本院在执行俞小根与金朱云[(2012)甬北商初字第5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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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俞小根。被执行人金朱云。
本院在执行俞小根与金朱云[(2012)甬北商初字第5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