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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王琦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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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代表人:李志江。被执行人:王琦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琦珉[(2013)甬北商初字第1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琦珉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165弄的地产车库,但该查封的车库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