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金良。被执行人魏芳。
本院在执行周金良与魏芳[(2012)甬北慈商初字第6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轿车壹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4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均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