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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余乔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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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余乔。被执行人:郎雅玲。被执行人:洪佳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余乔与被执行人郎雅玲、洪佳妮[(2012)甬北民初字第34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邱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