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继琳。被执行人:孙浩珠。
本院在执行刘继琳与孙浩珠[(2012)甬北商初字第5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均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翔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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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继琳。被执行人:孙浩珠。
本院在执行刘继琳与孙浩珠[(2012)甬北商初字第5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均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