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世海。被执行人周金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生效的甬房拆裁北(2012)2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周金香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生宝路20弄12号的房屋进行腾空并强制搬迁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宁沁家园28幢87号804室临时过渡用房。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举行听证,被执行人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2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剑锋审判员:徐文涛人民陪审员:陈德明
代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