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一美。被执行人:杨全良。被执行人:林惠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一美与被执行人杨全良、林惠珠[(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3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