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永平。被执行人:叶国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永平与被执行人叶国富[(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1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国富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横山村陈家9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另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