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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于杰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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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于杰。被执行人金朱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北商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金朱云经营的宁波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银行存款2998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培伟

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