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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丽霞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6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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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丽霞。被执行人:汤传学。

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甬北执民字第6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传学名下的浙B×××**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查封的车辆无执行价值,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汤传学名下浙BS33**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晓亭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