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郁志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与被执行人郁志超[(2012)甬北庄商初字第2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志超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逮捕,其妻名下一套房产也被公安首封,经查郁志超名下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7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