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宏年。被执行人:何秀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宏年与被执行人何秀妹[(2013)甬北商初字第3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前夫名下的拆迁权益款,暂无法兑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8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