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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金金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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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金金。被执行人:王松达。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松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王松达名下车牌号为浙BR66**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晓晖

代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