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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4)甬北执民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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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剑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存款475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培伟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