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剑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存款475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培伟
书记员:王佳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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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剑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宇机械厂存款4759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培伟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