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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东坊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2)甬北执民字第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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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东坊支行。法定代表人:何震。被执行人:浙江华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君儿。被执行人: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东。被执行人:陆君儿。被执行人:赵华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北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对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店面4号【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余国用(2011)第12030号】房地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2013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店面4号房地产。2013年12月16日,买受人留晓晓以4032000元的价格买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店面4号【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余房权证城区字第**11)第12030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留晓晓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留晓晓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留晓晓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