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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玲娣执行案裁定书

(2014)甬北执民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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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玲娣。被执行人:周文珠。被执行人:周忠祥。被执行人:周联珠。被执行人:周静珠。被执行人:周明珠。被执行人:周春祥。被执行人:周瑞珠。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北慈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扣划被执行人周静珠、周文珠、周联珠、周瑞珠银行存款1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巍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