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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陆宝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甬北执民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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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宝康。申请执行人:徐宁。被执行人:吴文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甬业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吴文杰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繁景花园A19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巍

代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