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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道荣、李道莲等与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颁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宜珙行初字第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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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道荣。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道莲。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仕相。委托代理人熊庆元。原告李云湘。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其相。委托代理人杨通国。原告李国庆。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珙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德雷,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江涛,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原告李道荣、李道莲等起诉被告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颁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涉及民事争议,需要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宜珙行初字第07号” 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本案涉及的民事争议部分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2014)宜民终字第263号判决书】,本案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中育审判员:罗选琴审判员:常斌

书记员:虞欣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