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祥松,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生,现住四川省珙县。珙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川15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夕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祥松112193.66元。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执行局意见及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执行局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司法救助,提出救助金额20000元,执行局向司法救助办公室移交本案,随案执行报告建议司法救助20000元。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核实申请人系九级伤残,目前无其他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向申请人林祥松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